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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之成因

发布时间 2016-03-18 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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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武汉千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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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之成因  (一)同一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双重保护引起的冲突  有学者认为,商标的作用主要是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的标志,不在其有审美意义,所以商标即使作为美术作品,一般而言,也不属于著作权法上有审美意义的作品。此说难以成立。美术界一般将美术分为纯艺术的美术和实用美术。作为商标的美术作品,虽注重实用性,旨在追求工业上的价值,传递、指示某种商业信息,但从构成要素上来看。  与一般美术作品并无二致,即使单纯的文字商标、数字商标,其表现形式仍为视觉艺术,只不过侧重平面视觉效果。商标作品在视觉和思考力上令人惊奇地混杂交织和互相依赖、补充。一件成功的商标作品只要映入眼帘,便久而难忘。这绝非作品的怪诞引起的好奇心,而是精巧、简捷的图案中,饱含着设计者的独具匠心。丧失有审美意义的商标作品必定在激烈商战中被淘汰。商标作品是美术作品的高度升华,线条、色彩的排列、变形不仅须造就一刹那的视觉效果,而且还要寓意深刻。此外,设计者必须摆脱自我情感的痕迹,而这对艺术家来说是较为困难的。总之,商标作品的审美意义是抽象而又丰富的,不仅包含着艺术效果,还须使商标载有广告宣传功能、区分功能、起源功能、质量功能。商标作品应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当然保护。笔者认为,在作品原创性的保护条件上,商标作品比一般美术作品更有独创水平。  于是,一件商标作品同时受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双重保护,出现了两种权利的竞合:  商标权和著作权。有学者认为,作品在取得商标注册的同时,原有的著作权即被自然否定,并存存在本质和技术上不可能的障碍。从现行法上看,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均未明文规定在同一对象上一种权利获得的同时,另一种权利即丧失。《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及各国普遍立法中均难以找到类似的规定。著作权既是财产权,又是人身权,著作权被自然否定,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也随之被否定了吗?凭空剥夺著作权,也是有悖于民法上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  商标作品上两种权利的交叉重叠,往往使权利主体处于受法律充分保护的有利地位。需要指出,笔者所说的商标权,主要指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包括未注册商标使用权。这时,只能以著作权维护自身利益。  著作权和商标权的竞合在两种权利均归属于同一主体时,才发生以上有利情况。但是,如果商标权人和著作权人分系两人,即两种权利主体不同一,两种法律重叠保护同一对象的和谐性便被破坏了,冲突由此而生。商标权人委托他人创作,又未约定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固然使权利主体不同一。即使双方约定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商标权人享有的著作权是有范围的,人身权中不可移转的部分仍属受托人,权利主体亦不同一。  武汉千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咨询&微信:18627272944  联系人:裴庆  QQ:2153287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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