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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濒危动物进口代理

发布时间 2016-04-06 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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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千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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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濒危动物进口代理  水生野生濒危动物进口代理介绍  行政许可程序:  一、行政许可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境内的个人、企业或法人;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源明确;  4、有合理、合法的经营利用目的。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四十条  (三)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动植物种类(中文名、拉丁学名)、货物类型、数量或重量、收、发货人及出入境口岸及国家等;所需捕捞苗种或怀卵亲体的种类(中文名、拉丁学名)、捕捞时间、捕捞区域、数量或重量及用途等);  (2)申请人提交企业执照及进出口权证明;  (3)申请人逐项如实填写国家濒管办印制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4)商业性进出口的提交进出口合同,非商业性进出口的提交进出口协议或相关材料证明。包括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提供来源证明、进口公约物种和限制进口物种提交外方出口许可证或相关证明、进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提交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件、及进出口含野生动植物的中成药提交成分表和说明书;  (5)动物园交换动物提供建设部批文,马戏团进出口动物提供文化部批文。  (五)提示强调: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标准:申请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本岗位责任人员:北京市农业局受理人员  (三)岗位责任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能当场发现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补正的,申请人当场补正后即时受理。无法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4.因为事项复杂无法当场判断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办部门进行审查,五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或受理通知书。  5.申请事项不须经过许可的,或者不属于市农业局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同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告知申办人。  (四)时限:5个工作日  三、承办人员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请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  3、具备所进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活体生存必须的养护设施和技术条件;  4、所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不会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或产生破坏作用。  (二)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四十二条。  (三)审查岗位  本岗位责任人员:北京市农业局水产处承办人员  (四)岗位责任及权限:  1、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查。  2、提出建议许可或不许可的审查意见,对于建议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呈送处室负责人。  (五)时限:5个工作日  四、承办处室审查  (一)标准:同承办人员审查标准  (二)审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四十二条。  (三)本岗位责任人员:北京市农业局水产处处长  (四)岗位责任及权限:  1.对承办人员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上填写同意许可的审查意见,呈送主管局长。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承办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将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上,呈送主管局长。  (五)时限:5个工作日  五、审定  (一)标准:同审查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员:北京市农业局主管局长  (三)岗位责任及权限:审阅审查意见,作出批示,退承办人员。  (四)时限:5个工作日  六、制作许可文书  (一)标准:文书制作及时规范  (二)本岗位责任人员:北京市农业局水产处承办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时制作许可决定书,并移交受理人员。  (四)时限:3个工作日  七、告知  (一)本岗位责任人员:北京市农业局受理人员  (二)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以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形式通知、送达申请人,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在办公场所公开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直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意见及全部申办材料。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书面告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4.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全部移交承办人员。  备注:我司还能提供动植物进口代理,海豹制品进口代理等  水生野生濒危物种进口代理  千通国际提供转载请保留  客服:曾岩  Call:021-61071577  网址:http://www.channels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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