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 |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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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 艺术品 |
区域 | 全国 |
来源 | 上海红上红文化艺术品公司 |
详情描述:
节 交易市场 上海文交所安谛艺术品租赁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所。 (一)艺术品物权 (二)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交易所调整后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十六条 【申报价格小变动单位】艺术品物权交易的申报价格小变动单位为1 000元人民币 临时停牌,异常波动的情形包括: 第三十条 【标的物所有权争议】标的物在上市之后因所有权争议被提起诉讼或仲裁,并被法院、仲裁机构立案的,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将相关交易停牌。标的物所有权争议解决后,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将相关权益份额复牌。 第三十五条 【制订与修改】本规则的制订及修改须经交易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条 【交易品种】在上海文交所安谛艺术品租赁投资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交易品种为:
第二条 【交易期限】在交易所进行物权交易的标的物为有限期。
第三条 【交易平台】交易所的交易平台由交易主机、撮合系统和网路用户端等组成。
第四条 【交易方式】交易所的艺术品物权交易采用无纸化的交易方式,艺术品物权交易投资人通过致电本中心交易员完成标的艺术品物权价格申报,或者直接到本交易所提交交易申购单,由交易员完成申购报价。
第五条 【操作人员】除经交易所特许外,进入交易所交易系统的,仅限下列人员:
(一) 登记在册的交易所投资人;
(二) 交易所的系统管理人员以及交易员。
第六条 【交易权的取得】艺术品物权交易投资人进入交易所交易的,须向交易所申请开户,符合开户条件的取得相应交易权,成为交易所投资人。
第八条 【竞价交易】交易所采用竞价交易方式。。
第九条 【停市】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二节 交易规则
第十条 【交易程序】交易所接受艺术品物权交易投资人的买卖申报后,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交易所接受艺术品物权交易投资人的购买申报,锁定其申报买入艺术品物权交易的款项。艺术品物权交易投资人购买申报价在当日交易期内大于或等于艺术品挂牌价即交易成功,买方应当向本交易所交付其申报买入的艺术品物权交易款项,卖方应当向买方交付其申报卖出的艺术品物权。艺术品物权交易投资人交付或取得其买入的艺术品物权,即视为同时取得对标的物物权,以物权方式替代交付标的物。
第十一条 【买卖申报指令及交易达成】艺术品物权交易投资人向交易所提交买卖申报指令,交易员收到申报指令后,按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交易记录由交易所发送至交易参与双方。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报记录。
第十二条 【回转交易】艺术品物权交易投资人买入的艺术品物权实行5日报价交易。艺术品物权交易的5日报价交易是指艺术品物权交易投资人5日买入的艺术品物权,即5个工作日,系统只接受5个工作日的高报价,报价大于或等于挂牌价时即宣布标的物物权成交成功。
第十三条 【交易申报时间】交易所接受艺术品物权交易投资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包括:交易日开盘时间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30。
第十四条 【限价申报】艺术品物权交易单个艺术标的物在t 5交易日内针对所有投资人高涨幅为开盘价的10%,低跌幅为开盘价的10%,超过此区间的报价都为无效报价。
第十五条 【申报指令】艺术品物权交易投资人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员帐户代码;
(二)艺术品物权挂牌代码、简称;
(三)申报价格;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日价格涨跌幅限制】交易所对艺术品物权交易实行5日价格涨跌幅限制,涨幅比例为封顶10%,跌幅比例为封底10%。艺术品物权交易日价格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小变动单位。
第十八条 【上市t 5日涨跌幅规定】上市t 5日涨跌幅限制,高涨幅为开盘价的10%,高跌幅为开盘价的10%, 上市个t 5日交易如跌幅达到高跌幅10%,此价为高跌幅价,此价亦为本艺术品物权交易申购的低价,不再接受低于此报价的申请。
第十九条 【有效申报】申报价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第二十条 【申报当日有效】所有申报当日有效,隔日无效。
第二十一条 【撤销申报和失效申报解除锁定】被撤销和失效的申报,交易所应当在确认后及时解除对艺术品物权交易投资人相应的款项。
第二十二条 【成交原则】艺术品物权交易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立生效】申报价大于等于挂牌价时,交易即告成立,系统显示成交价。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交易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交易所认定并经董事会同意,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交易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成交结果】依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资料为准。
第二十五条 【开盘价】物权交易t 5日开盘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挂牌价 ?(1-10%),以后每个t 5日开盘价为上一个t 5日申购价中的高报价。
第二十六条 【收盘价】艺术标的物的收盘价为该艺术标的物当日交易时间内高报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开盘价。
第二十七条 【交易佣金】投资人买艺术品物权成交的,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易佣金,交易所的佣金标准为:向买方收取成交金额的3%,向卖家收取成交价的10%。
第二十八条 【异常波动】权益份额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交易所可以决定下一交易日开盘前停牌调整或
(一) 连续10个t 5交易日内无申购报价
(二) 交易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艺术物权冻结】当单一标的物的物权因涉及司法案件被冻结的,相关资讯披露义务人必须立即提交相关文档,交易所予以公告;当冻结艺术品物权被冻结,交易所将无限期停牌,直到冻结解除。
第三十一条 【特别停牌】交易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艺术品物权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交易所决定并向所有权益份额投资人发布公告。
第三节 交易资讯披露
第三十三条 【交易资讯发布】交易所每个交易周通过行情系统和官网发布艺术品物权交易即时行情
第三十四条 【交易资讯所有权】交易所市场产生的交易资讯归交易所所有。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经交易所许可使用交易资讯的机构和个人,在未经交易所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交易所交易资讯提供给其他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三十六条 【终解释权】本规则的终解释权归交易所所有。
第三十七条 【施行时间】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 | 吴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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