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 | 面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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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 北京市 - 北京市 |
来源 | 呼和浩特市诚信工商代理有限公司 |
详情描述: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第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联系人 | 王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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