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描述:
申请事相: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许可
法律依据:
《北京市消防条例》(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二十条。
申请部门:
市公安局消防局、各区县消防处、科(大队)按现行分工分别实施:
消防局负责审批:
(1)国家重点工程;
(2)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3)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
(4)基建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分县局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审批上述范围以外和消防局指定由分县局消防机构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和方案。
申请条件:
1、该工程已取得《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结论为同意或基本同意;
2、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切实可行,用火用电制度符合消防安全;
3、有建筑工程甲、乙双方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
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施工现场平面图和文字形式表示,标明消防车道、消防临时用水和消防设施、器材安装计划和方案)符合消防安全。
许可数量:总量无限制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时限:当场审批。
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审核申报表》;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和用火用电制度;
4.甲、乙双方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施工现场平面图和文字形式表示,标明消防车道和消防器材)。
二、受理
1.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告知单》的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
(一)审核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本岗位责任人:审核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单;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结审批,在审批单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
(二)告知
1.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2.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员办事结果。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并交业务部门归档。
对通过审定的,立即交申请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报审项目暂退意见单》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报材料退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措施:
1、此项许可将作为考核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中,并建立投诉制度,对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回复。
2、属于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的许可项目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室定期更新受理情况并在网上予以公布。
联系人 | 张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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