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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省批文交易场所总经理犯诈骗罪获无期徒刑

发布时间 2017-03-28 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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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年12月27日公示了《谢桥、郑东昊等诈骗罪、窝藏、包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案件受到国内交易场所的持续关注。案件已经破获近3年,本案件是由野鸡平台“观之茗”牵连到正规平台“南京亚太”,南京亚太是拥有省级批文的,清理整顿后江苏省保留的交易场所。
绍兴越城警方经过一年多侦查,查获一起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特大诈骗案,此案中涉及到的两个现货交易平台,一个是没有交易资质的“野鸡”平台,一个是有交易资质的正规平台南京亚太,这也是浙江警方首次查获有资质的现货交易平台涉嫌诈骗,也算是全国首次查获有资质的现货交易平台中其中人员涉嫌诈骗。
这也是全国首例拥有省级人民政府批文的交易场所总经理获刑重的一起案件,该案例将给后续拥有省级人民政府批文的交易场所其他案件提供参考,若其中人员触及违法犯罪,将同样重判,在此案件之前(开设交易场所务须批文的时代)一般判处都是非法经营罪,重未有案件判处诈骗罪。
该案件开了先河
1、拥有省批文交易场所总经理以诈骗罪获刑(之前为非法经营罪)
2、总经理获无期徒刑,之前一般非法经营(即使是无省批文的野鸡平台按诈骗罪)判处为10余年居多。
同时该判例告诫投资者和代理商(会员机构)选择交易场所投资(合作),拥有省批文,看视正规,但是经营也可能违规违法,一样需要擦亮眼睛,出现违法犯罪一样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谢桥、郑东昊等诈骗罪、窝藏、包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刑二终字第111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桥,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学文化,住苏州市姑苏区。因本案于2013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立强,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东昊,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大专文化,住南京市建邺区。因本案于2013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宗新,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喆,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自力,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丹阳市人,大学文化,住丹阳市。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1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姚英姿,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辉,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大学文化,住广水市。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钱志明,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杭卓,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高中文化,住南京市鼓楼区。因本案于2013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朱顺德,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星达,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大学文化,住重庆市南岸区。因本案于2013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立波,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靓,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大学文化,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本案于2014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2015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文斌,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县人,大学文化,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因本案于2014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月艳,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铜山县人,大学文化,住重庆市南岸区。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高振华,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学军,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初中文化,住长垣县蒲北区。因本案于2013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治河,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初中文化,住垫江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佩,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巴南区人,大专文化,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本案于2014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朱春华,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泗龙,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大学文化,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本案于2014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胡冯革,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蜜,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北碚区人,大专文化,住重庆市南岸区。因本案于2014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良宝,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鹏,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大学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时明曙,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年强,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齐河县人,初中文化,住齐河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永裕,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大学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0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丽军,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大学文化,住茶陵县。因本案于2014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晨、严诚强,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双林,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因本案于2014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马海、候新人,浙江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正洲,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高中文化,住宜兴市。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倪同珠,江苏倪同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冯宝林,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高中文化,住南京市鼓楼区。因本案于2013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2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陈天宇,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大专文化,住南京市鼓楼区。因本案于2013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琛琛,女,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大学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因本案于2013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潘铁勇,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大学文化,住永嘉县。因本案于2014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月28日被逮捕,同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何静,女,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高中文化,住仁寿县。因本案于2014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范心莲,女,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人,大专文化,住重庆市巴南区。因本案于2014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洁丽,女,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岸区人,大专文化,住重庆市江北区。因本案于2014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沙,女,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大专文化,住西安市长安区。因本案于2014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英,女,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大专文化,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本案于2014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坪,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初中文化,住铜梁县。因本案于2013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2015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龙行,女,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巴南区人,初中文化,住巴南区。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2015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陶芳喜,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2015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敏,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史金辉,女,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垣县人,初中文化,住襄垣县。因本案于2013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2015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周虎,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初中文化,住谷城县。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2015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辉,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初中文化,住耒阳市。因本案于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2015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曾纪昆,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初中文化,住耒阳市。因本案于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2015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曾纪辉,男,199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初中文化,住耒阳市。因本案于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2015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兴,男,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初中文化,住耒阳市。因本案于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2015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谢春德,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初中文化,住耒阳市。因本案于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2015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曾仁琼,女,199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初中文化,住耒阳市。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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