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 | 面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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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 现货白银 |
区域 | 全国 |
来源 | 济南旭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详情描述:
《贷款通则》不适用于民间借贷 中国的大银行体制与大企业融资相匹配。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等几家大商业银行的平均贷款的43%左右集中到了1亿元以上的贷款项目,只有不到7%的贷款用在了低于1000万元的贷款项目。就连地级城市商业银行的二级分行和县城的支行,对低于600万元的贷款项目,都一律不予考虑。在商业银行看来,中小企业贷款项目收益低、成本高、风险大,是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 中国的中小企业已逾1000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创造的产值、利税和出口额都占大头,创造的就业机会占90%以上,但能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却凤毛麟角。于是,民间借贷便成了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 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具有特殊的市场空间和竞争优势。民间借贷通常是基于地缘、人缘、血缘等关系产生,与商业银行不同的地方在于,民间借贷获取信息成本低,手续便捷,方式灵活,能高效地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可以提供个性化的贷款服务,经营管理成本低,控制贷款风险的能力强。商业银行眼中的“鸡肋”,是民间信贷的优质项目,中小企业是民间信贷的黄金客户。 民间借贷对中国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显而易见。在当前的全球金融危机中,我们尤其要重视民间借贷在鼓励创新、增加就业、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和引导经济结构调整中的战略价值。但是,中央银行于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只适用于银行贷款,并不适用于民间借贷。诡异的是,规范商业银行贷款行为的《贷款通则》,作出了禁止企业之间借贷的规定。这导致国务院办公厅于2008年12月8日在《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中,明确要求中央银行对《贷款通则》作出适当调整。 世界银行前行长佐利克和世行首席经济学家林毅夫,于2009年3月6日在《华盛顿邮报》联合发表文章《经济复苏取决于“G2”》,称中国的“中小公司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非常小,因为中国的金融部门是由四大银行主宰的,而它们主要服务于大公司。小企业缺乏获得金融服务的渠道,这制约了它们的发展,限制了就业并带来了下调工资的压力。实际上,中国金融结构的扭曲意味着,通过低收入和低利率,中国普通百姓和中小公司一直在补贴大公司和富人。”可见,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及其产生的不公平,引起了“世界公愤”,现在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
联系人 | 李光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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