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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外地工作女职工的产假按哪个地区标准执行

发布时间 2017-04-05 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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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骏伯
区域 全国
来源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详情描述:

案例解析|外地工作女职工的产假按哪个地区标准执行

某公司HR问:我公司住所地在江苏常州,但公司有项目在外地,需要委派员工到各地工作。今年3月份,一名被委派到广东工作的女员工在当地生产。这种情况下,该员工产假的休假时间,应当按照江苏标准还是广东标准?

解答:女职工的正常基本产假全国均为98天,但各省规定的延长产假时间标准并不一至,广东地区高于江苏。结合咨询介绍情况,我们认为,广东是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且广东地区的产假天数标准高于江苏地区,该女职工产假天数应当按照广东地区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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