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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四种情形

发布时间 2017-04-20 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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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全国
来源 知了壳(北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详情描述:

依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将被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督)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企业年度报告信息的;

(二)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期限公示企业有关信息的;

需公示的企业信息内容包括:

1、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企业应当自上述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登录网址:http://gsxt.hljaic.gov.cn)。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市场监督)部门将其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督)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家或省级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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