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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办理离职手续引发的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 2018-09-11 收藏 分享
价格 60.00
品牌 骏伯人力
区域 北京市 - 北京市
来源 骏伯人力集团北京分公司

详情描述:

案例回放: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职工,双方订立有劳动合同,后一份合同期限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经由申请人当庭确认的2008年12月份工资表记载:2008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当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500元,并在备注栏写“09年1月停社保,补年休假10天”。2008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劳动合同将于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满期,经公司研究决定,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与你终止劳动合同,请你于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申请人于2008年12月14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被申请人于2009年1月4日为申请人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内容为申请人“于2003年11月3日至2008年12月30日在我公司工作。于2008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申请人认为,劳动合同在2008年12月31日才到期,而被申请人于2008年11月29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并于12月14日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实质上属于劳动合同未到期而提前解除,据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
被申请人认为,双方属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且提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而非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申请人主张属于解除劳动合同并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
仲裁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8年12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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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伯人力集团专注于人力资源外包领域,具有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仓储外包、人力资源外包、员工福利计划及猎头等核心产品,致力于成为中国网点齐全、服务高效、队伍专业的人力资源外包供应商。截止到目前,骏伯公司已为1000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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