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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社保代理丨韶关外包社保丨韶关社保代缴公司

发布时间 2017-11-28 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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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骏伯人力
区域 广东省 - 韶关市 - 武江区
来源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详情描述:

在公司餐厅买早餐摔伤是工伤吗?


吴倩涟系维利公司物料计划员,上班时间为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3点30分到17点30分。


2015年1月13日早上7时49分左右,吴倩涟在公司二楼餐厅排队买早餐时,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受伤,后被送去长安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第5骶椎骨折”。

2015年1月23日,公司向东莞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5年3月20日,东莞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吴倩涟不服,向东莞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东莞社保局以原认定有误,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吴倩涟的前述受伤符合“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司对此不服,向东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东莞市政府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餐厅并非吴倩涟的工作场所,打早餐也并非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东莞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属适用法律错误。东莞市政府决定撤销东莞社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重新处理。

吴倩涟不服,向东莞中院提起诉讼。


判决

东莞中院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吴倩涟在公司的上班时间为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3点30分到17点30分。吴倩涟于2015年1月13日早上7时49分左右在公司二楼餐厅排队买早餐时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受伤,其发生受伤事故的地点位于厂区范围,也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吴倩涟用完早餐后即需投入工作,而用餐为劳动者开展工作的正常生理需要,且在合理时间界限内,可以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


因此,吴倩涟的受伤属工伤,东莞社保局认定吴倩涟的受伤为工伤,并无不当。东莞市政府对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撤销,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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