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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V基Pj金管理人不入会的责任与后果

发布时间 2018-07-28 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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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市前海博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详情描述:

私募V基Pj金管理人不入会的法律责任

《证券投资基Pj金法》百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私募投资基Pj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私募V基Pj金管理人、私募V基Pj金托管人、私募V基Pj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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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募V基Pj金管理人不入会的行政监管措施

《私募投资基Pj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V基Pj金管理人、私募V基Pj金托管人、私募V基Pj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私募V基Pj金管理人不入会的自律监管责任

《私募投资基Pj金管理人登记和基Pj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私募V基Pj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Pj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V基Pj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Pj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一)违反《证券投资基Pj金法》及本办法规定;

(二)在私募V基Pj金管理人登记、基Pj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Pj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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