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描述:
一.注册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年。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是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各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二.执 业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 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 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3)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除100米(含)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2)除250米(含)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3)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咨询顾问:梅老师 咨询电话:021-62080167 校区直线:17737925566(微信同号) 在线Q Q:1346951238(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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