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 | 面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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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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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答:为增强科创板的包容性,《上市规则》以市值为中心, 结合净利润、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设置了多套上市标准。其中,第 2.1.2 条规定了通用上市标准,第 2.1.3 条规定了红筹企业适用的上市标准,第 2.1.4条规定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适用的上市标准。 (一)发行人应当选择一项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相关规定,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应当在相关申请文件中明确说明所选择的一项具体上市标准,即《上市规则》第 2.1.2 条中规定的五项标准之一。红筹企业应选择第 2.1.3 条规定的标准之一。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应选择第 2.1.4 条规定的标准之一。 发行人应当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特点、发展阶段以及上市后的持续监管要求等因素,审慎选择适当的上市标准。 保荐机构应当为发行人选择适当的上市标准提供专业指导, 审慎推荐,并在上市保荐书中就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逐项说明适用理由,其中对预计市值指标,应当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外部股权融资情况、可比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情况等进行说明。 (二)发行人申请上市标准变更的处理 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前,发行人因更新财务报告等情形导致不再符合申报时选定的上市标准,需要变更为其他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更新相关文件; 不再符合任何一项上市标准的,可以撤回发行上市申请。 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发行人变更上市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就发行人新选择的上市标准逐项说明适用理由,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重新发表明确意见。
联系人 | 白萍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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