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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发布时间 2019-03-29 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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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在第三条中,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新增),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新增第二十三条,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8﹞21 号)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 亿元;(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 亿元,且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 亿元。

新增第二十四条,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 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 亿元,且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 亿元。

在第七十三条中,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相关规则实施下列纪律处分:(三)六个月(意见稿为三个月)至五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联系人 白萍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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