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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工资”的计算说明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但工伤职工实际平均应得工资高于缴费工资的,本人工资为工伤职工实际平均应得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前款所称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系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说明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 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未明确注明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的,除少数特别情况(如单侧膝下缺失治疗终结评残后安装假肢需要一定的适用期和个体治疗终结后需要特别的功能锻炼的)外,医疗终结期视同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三个月的平均标准确定,但不含加班工资。
联系人 | 张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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