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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商业特许需要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 2021-01-08 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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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市中泰华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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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商业特许需要如何办理 郑生 I53OZ7373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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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特许经营备案的性质:

《条例》规定备案是事后的告知性备案,属于形式审查范畴,不是前置性资格审查,不具有行政审批的性质。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促使特许人备案,将特许人信息予以公告,拟通过公众监督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保障其健康发展。     

 


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关于加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和年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和提交年报行为,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我国商业特许经营行业发展实际情况,促进我国商业特许经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大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相关工作的力度,敦促本行政区域内未备案特许人尽快备案,同时要求已备案特许人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因本年度尚未提交年报的企业数量较多,年报截止日期顺延至4月30日。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及提交年报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定专人负责督办企业提交年报;已备案特许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企业及时在系统中予以变更。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和提交年报工作,跟踪了解本行政区域内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实际情况,及时掌握并统计分析特许经营行业发展动态,积极研究存在的问题,加强监督管理。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的任意解除权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规定实质上赋予了被特许人在一定条件下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这种规定在我国立法中是比较少见的。对该条的理解和适用在实践中也有一定的争议,比如被特许人的任意解除权是否必须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情况下方可行使、双方是否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放弃任意解除权、被特许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



2021-01-08 11:00:17

联系人 蔡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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