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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2-25 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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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市盈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详情描述:

"一、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投资动态发展情况,科学研判和分析对外投资发展趋势,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根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制定商务部实施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在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投资主体)。 

????三、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投资主体为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由其总部向商务部报告;投资主体为地方企业的,向投资主体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四、投资主体按照“凡备案(核准)必报告”的原则履行其对外投资报告义务,按规定报告对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关键环节信息。 

????五、投资主体履行报告义务,是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照本规程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报告所要求的数据和信息。 

"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包括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 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第四条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履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积极维护我省企业合法权益。" 促进商贸企业绿色升级,培育一批绿色流通主体。有序发展出行、住宿等领域共享经济,规范发展闲置资源交易。加快信息服务业绿色转型,做好大中型数据中心、网络机房绿色建设和改造,建立绿色运营维护体系。推进会展业绿色发展,指导制定行业相关绿色标准,推动办展设施循环使用。推动汽修、装修装饰等行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倡导酒店、餐饮等行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联系人 刘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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