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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ODI需要披露境外主体企业信息

发布时间 2021-04-09 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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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ODI需要披露境外主体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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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第三十三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未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

融资业务。


    倡导投资主体创新境外投资方式、坚持诚信经营原则、避免不当竞争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尊重当地公序良俗、履行必要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树立中国投资者良好形象。

第四十二条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jia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提交的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内容不完整的,国jia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投资主体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作内容完整。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jia发展改革委发布。本办法所称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


    从地方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流量看,2018 年,东部、中部和东北三省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一改上年下滑态势,实现较快增长。根据《2018 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2018 年东部、中部和东北三省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流量分别为 758.2亿美元、101.4 亿美元和 22.4 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 18%、33.2%和 17.3%,占地方投资流量的比重分别为 77.2%、10.3%和 2.3%,占比较上年分别增加 2.7 个百分点、1.5 个百分点和 0.1 个百分点。西部地区 2018 年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未能延续上年增长,呈现下降,当年对外投资流量 100.6 亿美元,同比下降 19.2%,占地方对外投资总量的 10.2%,比重较上年减少 4.5 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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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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