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辐射类环评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需要环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 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3、《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令第18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等级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 第十四条 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退役。
二、怎么判定项目是否需要做辐射类环评?
首先要分析项目中涉及的设备和原辅材料是不是涉及了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和电磁辐射装置。具体来说就是对照《放射源分类办法》、《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和《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8702-2014),核实项目所用设备和原辅材料是否有射线装置、放射源,是否产生电磁辐射等。
放射源分类表和射线装置分类表如下所示。
放 射 源 分 类 表
核素名称
I类源
II类源
III类源
IV类源
V类源
射 线 装 置 分 类 表
电磁辐射豁免范围
一个粗略的判定方法就是询问建设单位,项目是否使用放射源,是否有x光机,是否有放射科,是否使用加速器,是否有输变电装置、是否有基站类装置?然后再具体对应放射源分类表、射线装置分类表和《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8702-2014),确认是否包含或属于豁免范围。
常见的涉及辐射类环评的项目是医院、压力容器制造(使用探伤)、放射性矿、输变电线、站、信号基站、雷达站等。
需要注意的是超声波探伤及B超、彩超等设备不属于射线装置。
对于输变电工程,需要履行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的是100KV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低于此电压等级属豁免范围。位于居民小区内的变电站、变压器基本上都是10KV的,属于环保豁免范围。
三、辐射类相关法律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源分类办法》
《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8702-2014)
四、辐射类标准
1、放射性建设项目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相关规定;
2、核技术应用项目应具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所列条件;
4、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
5、《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6、《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HJ/T10.2-1996)
7、《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1996)
8、《交流输变电工程电磁环境监测方法(试行)》(HJ681-2013)
9、《110kV~750kV 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
10、《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
11、《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
12、《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2016)
13、《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133-2009)
14、《电子直线加速器工业CT辐射安全技术规范》(HJ 785-2016)
1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工程》(HJ 24-2014代替HJ/T 24-1998)
五、辐射类环评格式
放射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HJ 10.1-2016)编写;
以电磁辐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96)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工程》(HJ 24-2014代替HJ/T 24-1998) 的规定编写。
具体到项目报告编制就是先看看几个类似报告,了解报告主要框架,从建设内容、环境质量现状、执行标准、工程分析和影响分析、措施分析、环保投资及结论与建议依次填充项目情况。以后有机会再具体说说辐射类环评报告编制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