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 | 5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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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 绿槐科技 |
区域 | 全国 |
来源 | 西安绿槐科技有限公司 |
详情描述: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工况、自动监测异常的规则。本规则适用于已投入运行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或相应地方标准的排污单位,包括独立火力发电(供热)厂和企业自备火力发电(供热)厂(车间),不包括以生活垃圾、危险 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已投入运行且执行、参照执行《水泥工业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30485)或相应地方标准的水泥厂水泥窑;执行、参照执行《制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或相应地方标准的造纸厂。其他行业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的数据标记可参照 本规则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则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 技术规范》(HJ356);《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使用本规则时,上述标准规范中涉及数据标记内容与本规则不符的,统一以本规则为准。 术语及定义 :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自动监控系统 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通信传输网络和 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连续监控 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 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以下简称数采仪)、烟气参数或炉 膛温度等运行参数的监测设备、视频监控、用电(用能)监控或污 染物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仪表和传感器设备。排污单位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生态环境部 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包括用于对排污单位 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分为供生态环境部门使用的“管理 端”平台和供排污单位使用的“企业端”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设 备等。数据标记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状况,按照本规则对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工况、自动监测异常进行标记的操作。 自动监测数据包括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和相应的数据标记内容。 标记操作要求 : 同一时段只能标记一种生产工况,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同时对污染治理设施工况、自动监测异常或数据补全进行标记。排污单位应保存相应生产运行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等 台账资料备查。应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开展质控样核查等导致自动监测数据无效并进行相应的数据标记的,应保留生态环境部门人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标记操作可分为自动标记和人工标记。自动标记是指自动监测设备具备自动标记功能,按照本规则及相关规范要求,根据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信息,参考反映生产及污染 治理设施工况等参数指标,对各类原始数据的状态进行自动判断并 附加各类标记。人工标记是指排污单位授权的责任人按照规则,在“企业端” 对相应时段进行标记。一般情况下,每日 9 时前完成前 1 日数据的 人工标记;如遇通讯中断数据未上传、系统升级维护等原因导致无 法人工标记时,应在数据上报后或标记功能恢复后24小时内完成人工标记。具备条件的排污单位应优先进行自动标记。同组数据中人工标 记和自动标记同时存在时,以人工标记为准。
联系人 | 张建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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