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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 全国 |
来源 | 许昌市典鸿商贸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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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某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进行报价,如果投标人报价中的折扣率低于60%,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需要作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认为说明不成立的将视为不通过符合性审查。对此,有读者询问:上述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属于变相设置低限价?如果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能否设置类似的低折扣率? 针对问题中的情形,采访中出现了反对声和“中性”的观点。 采购实务 ▎能否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低折扣率?
湖南省常德市财政局的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这里没有规定类似于低折扣率这种形式。另外,87号令第十二条明确,采购人不得设定低限价。因此,问题中的情形明显是设置了低限价,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87号令第六十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供应商报价低于其他供应商一定比例时,要求其给出说明和证明材料。”上述工作人员继续说道。
“上述案例中招标文件的规定‘可能’违反了87号令第六十条的规定。”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莹给出了较为“中性”的回答。
李莹表示,买到物有所值、物美价廉的产品或服务,以及工程是采购各方秉持的原则之一,但在实务操作中,“价低物不美”的采购一直广为诟病。87号令第六十条的规定给评标委员会提供了一种合法处理“不合理低价”的方法,其前提与核心重点是,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显然,案例中低折扣率的要求,是对这个条款的延伸补充。既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如何界定“什么情况下属于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用相应的条件来约定,这样做并没有违反87号令第六十条的规定。
“但是,无论基于怎样的出发点,无论是否对不合理低价进行了否定,都不能改变‘一旦设定低折扣率的条件,便造成了投标人只能从某个价格作为起点报价’的事实。另外,一旦使用了具体的比率,面临的问题是,为什么使用60%而不是50%、70%?60%的合理性从何而来?这也就引发了‘变相设定低限价’的争议,从而可能违反87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李莹继续说。
“此问题涉及一个基本的法理原则和法益概念问的题。”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彭时明建议,把“折扣率低于60%”改为“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表述,这样做就与法律要求没有任何冲突了,而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李莹则建议,如果采购人能提供投标报价的60%即为“产品成本价”或“合理履约价”的有关依据,比如保安服务采购,根据当地人力资源成本情况可以估算项目合理报价,那么所设定的要求可视为合理。反之,不能提供依据的规定便存在争议,容易引发质疑或投诉。
至于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能否设置类似的要求,有观点认为,虽然不能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样的低折扣率可能也会引发争议。
彭时明强调,“不能设置低限价”是政府采购国际规范的惯例,但这里也有个前提,拒绝低限价的规定不适合诚信严重缺失的市场。
联系人 | 吴姣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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