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 | 面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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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 天津市 - 天津市 |
来源 | 中猎(天津)建设有限公司 |
详情描述:
专营或兼营第二、三类医零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专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一般应具备门脸房),其经营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2)兼营应有不少于1个医疗商品专营柜台,并由专人负责;
(3)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医疗产品特性要求的存储条件,“五防”设施齐全
(4)国家对场地、存储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执行。
专营或兼营第二、三类医疗批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专营或兼营第二、三类医疗批发企业,其经营场所应当是写字楼、底商房或商住两用房(商住两用房应临街或干道)。租赁单位或个人应当出具当地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核准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2)专营或兼营第三类医疗的批发企业,其经营面积(房屋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3)专营或兼营第二类医疗的批发企业,其经营面积(房屋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不含库房);
(4)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指国家局规定的八个品种),其经营面积(房屋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不含库房),仓库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5)专营或兼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发企业的注册地址、经营地址应当为同一地址。
(6)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条件,仓库内划有明显区域的标志,不同品种分类码放,仓库应有“五防”设施;
(7)国家对仓储场地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执行。
联系人 | 张文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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