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 | 面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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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 海关技术中心 |
区域 | 全国 |
来源 | 广东杰信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
详情描述:
危险货物: 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比如锂电池、蓄电池、火柴、车用安全气囊等是属于危险货物,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 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分类原则中,部分危害未被危险货物分类标准采纳,因此部分危险化学品不属于危险货物(例如硼酸)。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两者的相同与不同分别为: 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对于包装均有特殊要求。 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所适用的国际规章不同 危险货物适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TDG),危险化学品适用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 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运输标签的象形图示不同 危险货物的运输标签底角会有阿拉伯数字,但危险化学品的象形图没有。 海关对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监管要求 进出口危险货物检验的内容包括: 1.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有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对出口危险货物,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包装性能检验、使用鉴定。 4.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进出口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2.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跳跃、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3.输入国家或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4.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出口危险化学品相关要求 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添加抑制剂情况说明。 提示:上述1-4项材料,涉及多个申报批次、需多次使用的单证,允许企业仅首次申报事提供,后续重复使用,海关需要验核原件的,按要求提供。第2项《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不管是否首次申报,都需提供并由海关进行核销。 海关对出口危险化学品采取“产地检验 口岸查验”的监管模式,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产地海关申请电子底单 “危包证”的办理 “危包证”为俗称,准确讲是指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后出具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包装使用鉴定合格后出具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产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产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 出口危险货物需要办“危包证”;出口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货物也需要办理“危包证”。 危险化学品进口相关要求 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2.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海关对进口危险化学品采取口岸“批批验核 抽批检验”的监管模式。 危险货物的包装、运输等一旦操作不当,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务必严格遵守危险货物进出口企业相关规范。
联系人 | 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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