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 | 面议 |
---|---|
品牌 | 许昌东恒标书 |
区域 | 全国 |
来源 | 许昌市典鸿商贸有限公司 |
详情描述:
许昌漯河标书制作-联合体投标的9个常见问题答疑! 一、联合体中标后合同签订主体 在组建联合体之初,各方需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牵头单位。该协议签订完成后,应及时提交给评标委员会。当联合体成功中标,需由联合体各方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联合体各方就工程总承包项目对外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而在联合体内部,则依据联合体协议所规定的分工以及权利义务分配,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包人对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权限 依据《招投标法》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工程领域以及政府采购服务、货物领域,发包人依法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然而,当前并无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发包人拒绝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因此,招标文件中可以明确规定不允许联合体参与投标。需特别注意的是,若招标文件已确定禁止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那么招标人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要求,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更不能确定联合体中标。 三、联合体投标的资质条件要点 联合体投标需满足以下要求: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必备的条件,诸如相应的人力、物力以及资金等。 2、若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设有特殊要求,联合体的各个成员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对于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来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例如,在由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若有两个为甲级资质等级,一个为乙级资质等级,那么该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只能定为乙级。此规定旨在鼓励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避免低资质的货商或承包商主导项目,以切实保证招标质量。该规定的法律来源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四、联合体投标的注意要点 首先,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若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联合体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完成组建。资格预审后,若联合体出现增减、更换成员的情况,其投标将被判定为无效。 在组建联合体时,联合体各方需指定牵头人,并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以及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同时,还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此外,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若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相关投标均无效。并且,投标联合体若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评标委员会将作出否决投标的决定。相关法规依据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五十一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四条。 五、货物采购项目中联合体与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八条关于联合体的规定,其中所提及的 “中小企业” 应当满足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即在货物采购项目里,只有当货物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时,该联合体才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 六、采购文件中联合体投标注意事项的设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若未予以载明,则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由此可见,采购文件中可以将 “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注意事项” 作为通用条款纳入其中。 七、联合体一方受罚时其他方的责任承担 联合体是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参与政采活动。若联合体中的一方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需承担法律责任,其他各方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同理,若联合体一方放弃中标,将视为联合体整体放弃中标,联合体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而非由另外一方代为履行放弃方的工作。 八、事业法人联合采购的界定 两个事业法人的联合行为并非通常意义上的 “联合体投标”,而是 “联合采购”。这是指不同的采购人针对相同或同类采购需求,联合进行自行采购,或者共同委托同一代理机构开展统一采购。 终,参加联合采购的各采购人根据采购结果,分别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署政府采购合同。这是因为不同采购人批复的预算和采购计划存在差异。通过联合采购,能够将零散的项目整合起来,形成一定的采购规模,实现带量采购和以量换价。这不仅有利于优化政府和社会资源配置,提升政府采购的规模经济效益,对于具有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要求的采购需求,如通用软件、通用设备、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等项目,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其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即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九、联合体投标的适用项目范围 政府采购引入联合体主要基于两点原因:其一,是保障采购质量和效果的需要。对于一些技术涉及多个不同专业、极为复杂的大型项目,或者规模庞大且履约时间要求紧迫的项目,一般情况下,单个供应商往往难以独立完成。允许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能够增强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竞争力,提升中标或成交后的履约能力,弥补联合体有关成员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实现强强联合和优势互补的良好效果。其二,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需要,例如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即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系人 | 吴姣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