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 | 面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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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 许昌东恒标书 |
区域 | 全国 |
来源 | 许昌市典鸿商贸有限公司 |
详情描述:
许昌长葛标书制作-采购人找借口不签合同,中标人如何维权? 近期,一位供应商朋友带着满心困惑与无奈向小编倾诉了一段糟心的经历。在参与一项政府采购项目的过程中,该供应商历经与多家同行的激烈角逐,凭借自身过硬的实力和精心准备的投标方案,成功脱颖而出,顺利收到了中标通知书。这本应是迈向合作的积极信号,然而,后续的发展却急转直下。 中标通知书到手后,采购单位以合同签订流程尚未完成为由,让供应商耐心等待。供应商秉持着对采购流程的尊重,默默等待了一段时间。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采购单位随后给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说法,其领导认为该供应商中标的这个项目需求模糊,招标需求不明确,竟妄图以此为借口推翻此次来之不易的招标结果,美其名曰是为了避免后续审计时产生问题。但大家都清楚,该项目从启动招标开始,就吸引了众多供应商踊跃参与,整个评审过程也是严格遵循程序,由专业的专家团队仔细评审后才得出的中标结果。如今仅仅因为采购单位领导的一句主观论断,就使中标结果岌岌可危,这实在让供应商难以接受,也引发了诸多业内人士的关注与思考。 面对这种局面,该供应商迫切地想要知道:采购单位这样的做法到底妥不妥当?自己又是否拥有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有,具体的维权渠道又是什么呢? 在此,小编为大家进行全面且深入的汇总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明确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严格按照采购文件所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本案例中,采购单位以所谓 “项目需求模糊、招标需求不明确” 为由,不仅拖延合同签订,甚至企图推翻中标结果,这种行为明显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是极不妥当的。当采购人毫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供应商完全有权利通过书面形式,向采购人的本级财政部门如实反映情况。这一维权渠道具有切实的法律效力,本级财政部门在接到供应商的反映后,会立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情况展开全面、细致的调查与处理。通过严格审查采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招标需求的设定、评审流程的合规性等,财政部门将坚决捍卫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与合法性,切实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联系人 | 吴姣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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