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 | 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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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 骏伯人力 |
区域 | 广东省 - 深圳市 |
来源 |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详情描述:
案例 杨某是某机械制造厂职工,负责机械修理,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工厂没有参加工伤保险。 一天,杨某在车间里维修机械,由于机械的机油滴落在地面上,杨某转身准备拿机械配件时,脚下一滑身体失去平衡,头部重重撞在机械上受伤,后被诊断为脑震荡,还要住院观察。厂方除了缴纳住院押金外,不愿意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杨某违规作业,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杨某自己承担。原来,厂里的规章制度规定,维修工人不得穿着拖鞋上岗。当时杨某穿着拖鞋上班,且没有遵守在清理好地面上的机油后,才着手安装机械的操作规程要求。 那么,杨某究竟能否得到赔偿呢? 说法 《社会保险法》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了认定工伤的“三工标准”,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杨某受到的人身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修理机械这个工作原因受到了事故伤害,完全符合“三工标准”。 杨某尽管有一定过错,但并不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因此杨某有权获得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厂方没有依法为杨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厂方负担。 虽然工伤认定不要求职工本人对工伤的发生无过错,但也应排除一些职工因自身原因造成、有显著过错的情形,否则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当然,这种排除应当是法定的,也应遵循必要原则,需要取得一种平衡。 《社会保险法》与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尽量扩大工伤保险适用面,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对不得认定情形作了适当调整,规定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而受伤、死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知识点 违章作业受伤,如何举证属工伤 违章作业受伤,往往会被用人单位认为是在工作中蓄意工伤。在诉讼中,用人单位必须负担举证责任,因为工伤认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而在此情况下,职工只需完成基本的举证义务即可。职工只需要提交劳动关系的证据、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的医疗证明和相关证人证词,并对单位提供的“自杀或自残”的证据做出合理解释。如果单位的证据得不到采纳,就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败诉。 我司简介: 骏伯人力集团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10多年行业经验、300多个全国网点,荣获中国百强劳务派遣机构等众多荣誉,是中国网点齐全、队伍专业、服务高效的人力资源机构。主要提供人力资源外包、人才派遣、社保代理等服务。 咨询热线: 联系人:魏先生 手机/微信:13411160517 QQ:1250216152 热线:020-38023598-830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0号华港商务大厦80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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