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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衡水公司社保代理,代买企业社保,员工放弃参加社保?

发布时间 2017-09-12 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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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骏伯人力
区域 全国
来源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详情描述:

王荣耀系广东比达公司员工。2008年3月1日,公司向王荣耀发出《参保及加班告知书》,就参加社会保险及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问题征询王荣耀意见,王荣耀选择不同意参加社会保险,并签名确认。

2014年11月28日王荣耀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4550元。仲裁委裁决驳回其请求。

王荣耀不服,认为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参保及加班告知书》,公司在王荣耀入职时已就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征询王荣耀意见,但王荣耀选择不同意参加社会保险。虽然事后反悔,但王荣耀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已明确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更没有证据证实公司在其要求参保后在合理期限内拒绝办理,现王荣耀以公司不为其参加社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王荣耀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公司未参保为违fa行为,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以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08年3月1日,王荣耀于《参保及加班告知书》中,选择不同意公司为其参加社保。王荣耀在职期间,公司未为王荣耀参加社保,但王荣耀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提起仲裁之前已向公司表达其需要参加社保的意愿,亦未证实存在其明确向公司作出要求补缴社保的意思表示后,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为其补缴社保的事实。

因此,王荣耀在职期间明确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确认,其再以公司未为其参加社保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没有理据,原审不予支持正确。

王荣耀仍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称: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长年未购买社会保险存在违fa,王荣耀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

广东高院认为,根据王荣耀于2008年3月1日签订的《参保及加班告知书》显示,王荣耀在入职时即选择不同意公司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系出于王荣耀在上述告知书中明确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确认。

根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一、二审法院对王荣耀诉请公司因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4550元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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