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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能否享受年终奖丨代缴五险一金

发布时间 2017-10-31 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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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骏伯人力
区域 广东省 - 广州市 - 天河区
来源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详情描述:

案例

2007年3月1日,陈某进入某建筑公司担任建筑师。2009年12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每年年底发放当年的年


终奖。


该劳动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及建筑公司各种因素的综合表现,给予发放年终奖,员工需通过建筑公司


的考核,建筑公司有权因员工的表现未达到要求而扣减、取消此项奖金;员工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被辞退的,或者未经建


筑公司同意而辞职、离职的,不能领取奖金。”


2015年7月,建筑公司向陈某发放了工资调整通知,陈某的年终奖金额调整为30000元。2015年11月,建筑公司与陈某因工作


发生矛盾,该公司与陈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接受了协议解除方案。


2015年11月30日,陈某离职并办理了交接手续,但双方未就2015年年终奖的发放事宜进行沟通。2015年12月,陈某未收到年


终奖,故与建筑公司进行联系,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年终奖。建筑公司表示陈某不符合发放年终奖条件,不同意支付。陈某遂


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请求

要求建筑公司支付2015年年终奖30000元。


结果

裁决建筑公司向陈某支付2015年年终奖27500元。


年终奖作为奖金的一类,应属于劳动报酬。因此,本案中建筑公司关于年终奖不属于劳动报酬、仲裁庭无权处理的主张不合


法,仲裁庭对年终奖争议有权受理。


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尚无用人单位必须向员工发放年终奖和用人单位如何发放年终奖等相关规定。根据年终奖的奖金特性


,年终奖的发放一般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制度”原则。


本案中,陈某与建筑公司就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发放时间、发放条件、不予发放的具体情形等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这


种约定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理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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