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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研发机构建设

发布时间 2018-03-05 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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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全国
来源 广州市元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详情描述:

(广州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补助100万)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一)本指南申报对象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 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内部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 联合共建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技 术服务的机构。

 (三)企业研发机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申报企业的在职人 员,可作为其他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负责人。企业获得过市级或 以上研发机构(包括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 心、2015 年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入库项目、2015 年广 州市企业研究院建设项目入库项目)立项支持的,不得再申请市 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的支持。每家企业获得市研发机构建设专 项立项支持不超过 1 次。 

(四) 企业研发机构在申报时应已达到以下全部建设标准:

1. 企业有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并已开展研发活动,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2%,或前三个会 计年度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 200 万元。 

2. 企业研发机构已有固定的研发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及其 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用于 研发的固定资产总额(不含房产)原值不低于 200 万元,软件类、 设计类和服务类企业研发机构要求不低于 100 万元。企业与高校 或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除满足前述条件外,需提供共建研发 机构的合作协议,且企业为共建研发机构已提供不少于 150 万元 的建设经费。 

3. 企业研发机构已有专门的研发队伍,并配备管理负责人和 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 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总人数的 50%。 


二、支持方式与经费额度 

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财政分别按 60%和 40%的比例 给予总额度为 100 万元的扶持。


三、申报流程


 申报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广州市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专项第二批项目申报核实工作的通知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6年度广州市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专项核实工作安排的通知》(穗科创字〔2016〕67号,相关内容及申报书模板详见附件1、2)及相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16年广州市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专项第二批项目申报核实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依据

  (一)广州市支持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穗科创〔2015〕12号)。

  (二)广州市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专项申报指南(穗科创字〔2015〕223号)。

  二、申报条件与标准

  企业在申报研发机构建设专项时应已达到以下全部建设标准:

  (一)研发经费。

  核实标准:企业有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并已开展研发活动,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或前三个会计年度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材料要求:统计年报或审计报告。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提供的科技活动统计年报情况以国家统计部门核定数为准;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能够披露研发费用的审计报告,可以是年度审计报告,也可以是专项审计报告。

  (二)研发场所和研发固定资产。

  核实标准:企业研发机构已有固定的研发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总额(不含房产)原值不低于200万元,软件类、设计类和服务类企业研发机构要求不低于100万元。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除满足前述条件外,需提供共建研发机构的合作协议,且企业为共建研发机构已提供不少于150万元的建设经费。

  材料要求:1.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证明(研发场地须在广州地区,非广州地区的不算在内);2.研发固定资产财务报告(即审计报告)或财务凭证(即购买固定资产的原值发票以及固定资产入账凭证);3.研发固定资产申报截止日期为7月31日,要求研发固定资产必须在广州地区,非广州地区的不算在内;4.属共建研发机构的,还需提供共建合作协议和建设经费财务报告;5.研发固定资产是指与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不含房产、空调、桌椅等日常办公设备及车辆;6.研发固定资产必须为申报单位所有,申报单位所在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产不算在内。

  (三)研发人员。

  核实标准:企业研发机构已有专门的研发队伍,并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总人数的50%。

  材料要求:1.提供研发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职称、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或个税缴纳),对于外籍研发人员,企业应提供能够证明劳务关系的佐证材料;2.研发人员申报截止日期为7月31日,且申报时必须为企业在职员工;3.社保缴纳(或个税缴纳)证明材料核实范围为申报前一年,即企业提供2015年6月、2015年12月、2016年6月中任意两个时间点的证明材料(入职时间与该时间段不同的,提交实际入职时间段社保缴纳或个税缴纳材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对其他时间点研发人员相关情况进一步进行核查;4.企业研发人员不足20人的,按实际提供证明材料,研发人员超过20人的,提供前20人的证明材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其他人员相关情况进一步进行核查。

  上述所有证明材料在申报时提供复印件即可,在现场核实时提供原件备查。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企业申报:本次申报核实项目为8月26日17:00前,已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申报项目。申报项目在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http://wsbs.gzsi.gov.cn/login.html,以下简称申报系统)中获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申报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提交至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二)材料审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企业是否获得市级或以上研发机构(包括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情况予以审查,并注意企业更名情况,审查不通过的,不予推荐。同时,督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报单位提供“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国统字〔2015〕95号文件107-2表)截图材料(注:本次核查工作以申报指南要求为准,该截图不作为必查材料)。

  (三)现场核实:本次核实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形式,由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条件和建设标准等内容进行核实。各区项目核实工作完成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须按程序对核实结果予以公示。

  (四)汇总推荐: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于9月23日17:00前在申报系统中完成网上推荐工作,并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随文报送市科技创新委(项目汇总清单模板见附件3)。其中,纸质材料送达地址: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地址:广州市下塘西路37号411室、406室,联系人:钟江帆、王红军,电话:83491573、83491763)。

  (五)项目复核:市科技创新委(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推荐的全部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部分项目采取约谈、现场考察等形式进行审查,确定入库项目名单。

  (六)行政审议:市科技创新委委务会审议拟入库项目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全部予以立项并纳入财政经费预算支持范围。公示有异议的,按《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6号)有关规定处理。

  (七)经费下达:本批项目预计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入库,2017年拨付经费。

  

  附件:1.2016年度广州市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专项核实工作安排的通知(穗科创字〔2016〕67号).pdf

     2.申报书(模板).doc

     3.广州市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专项申报汇总清单(模板).xls


广州市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专项 申报指南 


      根据《广州市支持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穗科 创〔2015〕12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现组织申 报广州市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专项(以下简称市企业研发机构 建设专项)。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一)本指南申报对象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 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内部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 联合共建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技 术服务的机构。

 (三)企业研发机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申报企业的在职人 员,可作为其他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负责人。企业获得过市级或 以上研发机构(包括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 心、2015 年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入库项目、2015 年广 州市企业研究院建设项目入库项目)立项支持的,不得再申请市 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的支持。每家企业获得市研发机构建设专 项立项支持不超过 1 次。 

(四) 企业研发机构在申报时应已达到以下全部建设标准:

1. 企业有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并已开展研发活动,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2%,或前三个会 计年度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 200 万元。 

2. 企业研发机构已有固定的研发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及其 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用于 研发的固定资产总额(不含房产)原值不低于 200 万元,软件类、 设计类和服务类企业研发机构要求不低于 100 万元。企业与高校 或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除满足前述条件外,需提供共建研发 机构的合作协议,且企业为共建研发机构已提供不少于 150 万元 的建设经费。 

3. 企业研发机构已有专门的研发队伍,并配备管理负责人和 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 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总人数的 50%。 

二、支持方式与经费额度 

(一)对符合上述标准建设研发机构的企业以事后立项事后 补助的方式给予立项支持。 

(二)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财政分别按 60%和 40%的比例 给予总额度为 100 万元的扶持。

 (三)经核定拨付的财政后补助经费由企业统筹安排用于研 发创新及相关活动。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申报书(按申报系统中的模板 编写并打印加盖公章)。 

(二)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必备附件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 研发费用证明材料(上一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 的比例不低于 2%的申报单位,须提供上一年度市统计局大中型 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年报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包含研发 费用支出的报告;上一年度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 低于 2%的申报单位,须提供前三年市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 技活动统计年报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包含研发费用支出的 报告。);

 3.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总额原值的 报告;或能够佐证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价值额度的财务凭据。 

4. 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提供共建研发机 构的合作协议,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为共建研发机构提 供建设经费的报告; 

5. 全部研发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职称等相关证明 材料。 

四、申报程序

 ( 一 ) 本 指 南 项 目 通 过 广 州 市 科 技 计 划 管 理 系 统 (http://www.gzsi.gov.cn/login.html)进行网上申报。申报系统从 2015 年 10 月 15 日起开放,常年受理、集中核实。各区科技行政 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项目核实工作(2016 年及以后的具体核实时间另行通知)。实施时间同于《实施办法》, 为期 5 年。 

(二)本次核实项目为 2015 年 10 月 30 日 17:00 前已获区科 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申报项目。申报项目在申报系统中获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申报单位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将纸 质材料(一式三份)提交至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三)项目核实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形式,由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申 报条件和建设标准等内容进行核实。 

(四)本次经核实符合申报条件和建设标准的企业研发机构 建设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于 11 月 13 日 17:00 前在申报 系统中完成网上推荐工作,并将纸质申报材料(一份)、汇总清 单提交市科技创新委。 (五)市科技创新委委务会审议通过后,在门户网站公示拟 支持的项目名单,公示期限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全 部予以立项并纳入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支持范围。公示有异议 的,按《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6 号) 有关规定处理。 

(六)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立项项目的 财政后补助经费,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发 文下达区财政支持经费。

 五、其他要求 

(一)项目名称统一规范为:?????公司(申报单位名)研 发机构建设。

 (二)企业获得财政经费支持的次年起须连续三年,于每年 的 11 月在申报系统中提交企业研发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对 不按要求提交的将记录不良信用。 

(三)获得财政经费支持建设研发机构的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的,应当在相关法律手续办理完毕后 30 日内 将有关调整情况书面报送所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区科技行 政主管部门报送市科技创新委。

 (四)企业在研发机构申报和立项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其他 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市科技创新委撤销立项并责令退回财政科 技经费,取消今后三年内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同时记录 不良信用,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联系人 徐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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