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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债权债务律师怎么样

发布时间 2019-12-17 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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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银隆律所
区域 全国
来源 河南银隆律师事务所

详情描述:

郑州债权债务律师怎么样?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符合破产条件的,会指定破产管理人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债权人收到通知后要登记债权的,那么债权人未及时联系清算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未及时 联系清算组,造成债权人无法申报债权的,由此产生的债务应该由债权人自己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2、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联系人 王女士
400-8798318 18838257769
郑州市省汇中心A座16层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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