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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债权债务律师 专注债务纠纷

发布时间 2019-12-17 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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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银隆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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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河南银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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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债权债务律师  专注债务纠纷

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未及时 联系清算组,造成债权人无法申报债权的,由此产生的债务应该由债权人自己承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联营是一种新的经营方式,可以联营的主体是比较多的,包括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等,联营要签订联营合同的,那么联营体是企业法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联营体是企业法人的,以联营体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各联营方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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