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在线监测系统 注意!安徽省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啦!

注意!安徽省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啦!

发布时间 2021-04-29 收藏 分享
价格 50000.00
品牌 绿槐科技
区域 全国
来源 西安绿槐科技有限公司

详情描述:

       进入2021年以来,随着正面清单制度的落实和非现场执法监管的推进,在线监测数据已经成为非现场执法监管的主要方式,为保证在线监测数据的应用,各地纷纷出台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2021年3月12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安徽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希望广大在线监测从业人员提出自己的宝贵意见。

总则

       目的依据】为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智慧监管,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安徽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以及通信传输网络等组成。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产生、采集及传输的实时数据、累计数据和统计数据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重点排污单位责任】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排放口规范化设置,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验收、运行维护、数据标记、排放限值变更申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委托资质计量技术机构定期对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检定或校准证书报送至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管理权限】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监控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负责指导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等工作。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监控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负责对行政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监管。

第三章 安装联网

第六条【安装范围及时限】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依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设有排污口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应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开之日起的120日内完成设备安装工作。

第七条【监测位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下列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一)已发布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文件要求的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和废水排放口;

(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

(三)环评报告书(表)、环评报告书(表)批复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中明确要求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

(四)具备运行状态和工作参数上传功能。

第九条【联网时限】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后的30日内完成调试,向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联网,并如实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排放口名称、监测项目、排放标准等信息。

第十条【验收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在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后30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相关材料交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设备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重点排污单位应重新组织验收,并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运维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一)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单位负责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二)自动监测设备的操作和运行维护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仪器设备厂商提供的运维手册或者使用说明书;

(三)自动监测设备工作量程原则上应设定为污染物排放限值的2倍;污染物实际排放平均浓度远低于排放限值的,经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后可适当调整工作量程; 

(四)自动监测设备所需的试剂、标准物质和质控样,应注明制备单位、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标准物质和质控样浓度应为自动监测设备工作量程的40%至60%;

(五)开展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的单位应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比对监测应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六)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应于发生

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的,应当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水污染物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天4次,间隔不超过6小时;大气污染物监测频次不少于一天一次。监测数据应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同时将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

联系人 张建雷
13359270132 951535186
951535186@qq.com
上一条 下一条
电话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