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 | 5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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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 绿槐科技 |
区域 | 全国 |
来源 | 西安绿槐科技有限公司 |
详情描述:
【不正常运行】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处罚: (一)自动监测设备超过规定期限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 (二)自动监测设备所需的试剂、标准物质和质控样,未标注制备单位、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标注信息不属实或者超过有效期限使用的。 (三)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或比对监测结果不合格的; (四)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超过12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者超过72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且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的;(四)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超过12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者超过72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且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的; (五)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未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监测频次不满足规定的; (六)未经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停用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尚不构成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 (七)一个自然月内,单台(套)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标记为“设备维护”的时段,累计超过30小时;单台(套)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标记为“设备维护”的时段,累计超过60小时的; (八)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不符合数据传输标准,或者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监测数据与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数据偏差大于1%的; (九)自动监测设备经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连续两次均不合格的、首次不合格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第二次检定或校准的; (十)一个自然月内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90%的; (十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自动监测设备通入标准物质或质控样,监测结果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 (十二)其他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情形。 第二十条【逃避监管】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或大气污染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处罚: (一)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 第二十一条【两法衔接】重点排污单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通过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破坏自动监测设备和数据信息采集传输设备正常运行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人 | 张建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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