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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审查机构 负责建立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的部门机构,由13个增加至14个。 除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外,还新增了“证监会”作为负责建立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的部门机构。 作为企业上市的主管部门,境内企业在境外上市,都需要通过证监会的批准。网络安全审核有了证监会的加入,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进一步得到完善。对于部分企业来说,网络安全审查将成为一道必须迈过的坎。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以前,对必须主动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运营者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这一次《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给出了明确的要求,只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就必须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网络安全审查也扩大了审查“运营者”的范围。 “运营者”范围的扩大,表明互联网监管已经没有死角,没有主体能够置身事外。 特别审查程序的审查时限也做了一定调整。由“特别审查程序一般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条款”调整为“特别审查程序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 审查时限的调整,主要是因为对特大型企业来说,45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间,很有可能无法完整,所以增加了特别审查程序的时间。 同时对于滴滴这样的公司来说,启动审查程序后,其App无法下载的时间将更长,对一个企业的影响可能是致命的。这警醒所有企业,应当对网络安全引起足够的重视。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将越来越完善,对企业来说,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努力扩展业务的同时,也应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避免触碰到红线,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
联系人 | 黄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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