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 | 面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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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 许昌东恒标书 |
区域 | 全国 |
来源 | 许昌市典鸿商贸有限公司 |
详情描述:
许昌长葛标书制作-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检测依据为地方规范的检测报告构成地域歧视吗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规范和标准的运用往往极为关键。当下,行业规范(暂行技术文件)与地方规范(暂行规范性文件)在协议标准及功能要求方面完全一致。在此背景下,有供应商朋友提出了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检测依据为地方规范的检测报告,且该检测报告所有标准功能一致,区别仅在于检测依据多了一条地方规范,并将此作为实质性要求,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地域歧视呢?小编经过深入查询资料,对该问题进行了如下汇总分析。 从法律法规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属于违法。其中包括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情形。然而,对于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检测依据为地方规范的检测报告这一做法,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认定为地域歧视。 从实际情况分析,单纯要求检测依据为地方规范,若该地方规范在标准及功能要求上与行业规范并无二致,且未对供应商的来源地域作出限制,那么这种要求本身并不构成地域歧视。其目的或许是为了确保产品或服务在当地特定环境或条件下的适用性,或是遵循当地相关政策的规定。例如,在某些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中,当地可能基于对本地气候、地质等特殊因素的考量,要求检测报告依据地方规范,以保障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行。 但是,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特定地区、特定区域的检测报告,那就另当别论了。这种做法很可能会限制其他地区供应商参与竞争,将潜在的供应商排除在外,有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明显构成地域歧视。比如,某地区的采购项目明确规定必须提供由该地区特定检测机构依据当地规范出具的检测报告,这无疑是对其他地区供应商的不公平对待,剥夺了他们公平竞争的机会。 综上所述,对于招文件中关于检测报告依据的要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判断其是否合理,是否真正构成地域歧视,关键在于其要求是否基于合理的项目需求,是否对供应商来源地域进行了不合理限制。
联系人 | 吴姣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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